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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琦与新疆,到底谁占理 - 九天直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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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琦与新疆,到底谁占理

发布在NBA 2021-08-31 14:48:28    作者:Paveli

要捋清楚这件事,还得从7年前说起。

2014年1月2日,准备进入CBA的周琦,与新疆队签下了一份4+2的合同,此即外界报道周琦与新疆签约6年的起始。

这份合同脱胎于CBA一直以来关于球队-球员签约一事的基本规则,此前CBA规定,从青年队升入成年队的球员,与母队签约规则遵循X+Y模式,即先签约X年合同到期后,母队享有Y年的优先续约权。

在2014年之前,X+Y的极限长度为5+3。但在2014年(也就是周琦与新疆签约这一年),联赛推出《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、运动队、运动员和教练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(2014年)》,出于对球员自由转会意愿的保护,其中第九十四条,将“5+3”修改为“4+2”,这也是多方都明确认定的时间线开端:周琦与新疆队之间签订了“4+2”的合同。

随后2014-15赛季,周琦在新疆队开始了他的CBA生涯。2016年,周琦被火箭队选中,不过他当时没有离开CBA,而是留在CBA又打了一年。

2016-17赛季,周琦随新疆杀入总决赛,帮助球队击败广东,夺得了新疆队队史第一个冠军。

2017年夏天,篮协为周琦开具澄清信,证明周琦与新疆队并无雇佣合同关系,随后周琦与NBA的休斯敦火箭队达成了一份4年合同(前2年薪金保障)。

第一个赛季,周琦为火箭队出战18场,场均1.2分1.2篮板,另外为火箭下属毒蛇队出战24场,场均11.0分6.3篮板2.3封盖。

第二个赛季,周琦只为火箭队出战1场,打了1分钟得到2分,另外为毒蛇队出战7场,场均11.9分9.4篮板2.1封盖。

随后,周琦被火箭裁员,他离开NBA的时间是2018年12月17日。

由于当时已经过了CBA的注册期,最终CBA裁定,周琦不具备出战2018-19赛季的CBA比赛资格。不过值得一提的是,就在周琦还在火箭队效力的2018年夏天,CBA规定了新的球员球队合同签约规定,同时出台了标准合同模板,这就是日后所谓ABCDE级合同的来源,其中也留下了关于顶薪D类合同可以强留球员的规定。

关键是,这则新规还为海外中国球员回归CBA的合同模板做了规定,其中认定,如果球员回归国内前,与之前母队尚有合同剩余,那剩余部分合同将按规定被记为A类或B类合同。

而矛盾的种子,也就此种下。因此此时若按之前周琦与新疆队签约的年限来看,周琦与新疆队剩余的合同,还有2年+2年优先签约权。

问题是,这2年+2年优先签约权,还作数(合法)吗?

在周琦方面看来,周琦前往NBA,新疆队与中国篮协开具澄清信,意味着从更高的FIBA层面周琦与新疆的合同已经完全解除,而他在结束了和火箭的雇佣关系后,实际上已经恢复了完全自由身,他可以选择任何自己想要加入的球队加入。

而这也是周琦团队在回国后认真与新疆之外的球队(包括辽宁队在内的几支球队)深入探讨加盟的重要原因。

但在新疆队看来,周琦出国挑战NBA,只代表着“4+2”规则的“暂停”,没有履行完的合同还需要继续完成,周琦虽然没有合同在身,新疆却至少依然保留着他的“优先续约权”。

这是双方对彼此合同理解的第一次分歧。

最终,CBA联赛在2019年4月对于双方的分歧给出了最终裁定,认定周琦离开CBA时与新疆队没有雇佣关系(也就是说周琦与新疆的4+2合同中的4,只需要执行已经执行了的2,剩下的2年被视作双方合同解除)。但俱乐部与球员签署的旧版合同中的部分权益依然适用,新疆依然保留“+2”权益,即新疆拥有对周琦的两年优先续约权。

这次裁定在当时看来似乎是取了一个对篮协CBA、新疆队以及周琦来说的最大公约数,一方面,它规避了FIBA澄清信定义带来的法律问题,给了周琦“象征意义”的自由身;一方面,用优先续约权保证了新疆的利益,也避免了所谓年轻球员“出口转内销”逃离母队的模式,从大方向上为保护青训提供了榜样和案例。

周琦方面,最终也决定遵照裁定与新疆队续约2年,大家皆大欢喜。

但问题的种子也被就此种下,因为当时很多人都搁置了一个问题,那就是:两年后合同到期了怎么办?

新疆队对此倒是没有什么疑问,由于篮协裁定规定新疆队保留的是“签约权”而不是“老合同”,因此周琦与新疆的续约,续约的合同将被视为新合同,然后按照中国篮协2018年之新规,周琦合同被计入B类,合同到期后新疆队拥有D类合同的优先续约权,可以强留周琦,没有任何疑问。

这个观点至少在CBA官网上是得到了支持的,最近两个赛季新疆队的注册信息公示上,周琦的合同类型标注均为B类合同。

但是,在周琦团队的角度看来,裁定导致周琦留疆的+2签约优先权,其本身是来源于老合同的,实际上周琦与新疆签约,依然是老合同在发挥作用,那么双方的关系,就应该适用于“老人老办法,新人新办法”,按照这个理解,周琦与新疆+2权益执行完毕之后,应该给予周琦完全自由球员身份。

另外,官方裁定发生在2019年4月底,而“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”的原则是为了解决CBA当时普遍存在的老合同与新规定冲突而在5月底确定的,周琦方面可以认为:既然裁定在前,规定在后,那之后的规定再结合之前的裁定,二者合一,周琦的情况应该适用于“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”。

而这,便是如今周琦与新疆队矛盾的核心。

如今从头回顾,站在周琦方面的角度来看,等于是CBA在两件事情上用了两套原则——2019年裁定时尊重了老合同有利于新疆,如今合同规定上尊重了新规再次有利于新疆。而周琦方面的利益始终没有得到保护。

而这些事全部合起来摆在一起来看,就等于从2019年CBA裁定生效时开始,周琦的未来已经被新疆队完全锁定。周琦方面显然认为事情不应该是这个样子的。

但从新疆的角度来看,他们的一切诉求都在CBA规定的框架内,周琦要走不是我一定要玩赖拦你,规则如此,至于大家对规则的理解对不对,我们找CBA去谈。

从如今的情况来看,CBA官方比较支持新疆队的观点,周琦团队试图向CBA举证,但大概率没有什么胜算。

而根据相关规定,即使周琦一年(甚至多年)不参赛,只要新疆队开出D类合同,周琦的签约权就始终属于新疆,至少从眼前的情况看,周琦的抗争短期内几乎很难得到他想要的结果。

然而,合理是否一定意味着合情?我们在这里也无法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,至于周琦破釜沉舟的最终结果,我们也只能拭目以待。

(编者注::本文代表我们最近几天研究后对这一事件在规则层面的解读,不一定全对,如果有问题,也希望烦请大家指正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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